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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光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21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光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吴光青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21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欣,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青(系合肥市包河区惠友超市青年路店业主),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青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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