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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春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93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春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方春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9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荣,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嘉平,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方春年,女,汉族,1971年2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春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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