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初字第122号原告路从慧,女,汉族,1963年5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雅娴,女,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
被告大商股份信阳千盛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从慧与被告大商股份信阳千盛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从慧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从慧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诉讼费2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