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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树、焦胤侦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金婺刑初字第1429号
案件名称张银树、焦胤侦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银树,焦胤侦,魏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婺刑初字第1429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银树。

2013年3月29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被告人焦胤侦。

201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顾容海。

被告人魏涛。

2013年5月10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忠。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婺检刑诉(2013)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银树、焦胤侦、魏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银树、焦胤侦、魏涛,辩护人顾容海、朱建忠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银树在淘宝网上销售给被告人焦胤侦的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40万元;

销售给被告人魏涛的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40多万元;

在其住处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卷烟380多条,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2、2011年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焦胤侦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直上云霄999”、“烟斗的小店7”、“大城小爱369”和“烟波浩然”等网店,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近50万元。

3、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魏涛通过网络发帖、QQ群发消息等手段,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近5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银树、焦胤侦、魏涛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张银树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焦胤侦对起诉书指控的销售数额提出异议,其辩解四个网店中的“大城小爱369”和“烟波浩然”两个网店是从他人处购买的,“烟波浩然”其是在2013年2月后开始经营的,“大城小爱369”是在2013年1月份后开始经营的,其实际销售假烟的数额只有十几万元。

辩护人顾容海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在认定被告人焦胤侦的销售数额时,应扣除其为提高网店流量和信誉而采取互拍形式而产生的约20%的虚增数额;

2、被告人焦胤侦用于销售假烟的四个网店中的“大城小爱369”和“烟波浩然”两个网店是其从他人处购买的,而他人原先本身就经营假烟的,对于他人的经营数额不应计算在被告人焦胤侦的销售数额内;

3、被告人焦胤侦虽对部分数额有异议,但能自愿认罪,系初犯,量刑时应酌情从轻。

被告人魏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辩护人朱建忠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魏涛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

2、被告人魏涛因找不到工作,看到网上卖假烟而受到诱惑,其销售的模式也只局限在零售上,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被告人魏涛所购买的卷烟除用于销售外,也有一小部分自用或送朋友。

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1年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银树在淘宝网上出售中华牌、芙蓉王牌等假冒伪劣卷烟,其中销售给被告人焦胤侦的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40万元,销售给被告人魏涛的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40多万元;

在其住处扣押的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的中华牌、芙蓉王牌等卷烟387.2条,价值人民币19万多元。

2、2011年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焦胤侦先后在淘宝网上开设“直上云霄999”、“烟斗的小店7”、“大城小爱369”和“烟波浩然”等网店,出售从被告人张银树处购进的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40多万元。

从其住处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的中华牌香烟3.4条。

3、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份,被告人魏涛通过网络从被告人张银树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后,通过网络发帖、QQ群发消息等手段予以出售获利,销售金额40多万元。

从其住处扣押尚未出售的假冒伪劣的芙蓉王牌香烟2条。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张银树、焦胤侦被抓获归案;

5月9日,被告人魏涛被抓获归案。

公安机关在抓获三名被告人时扣押了部分假冒伪劣卷烟外,还扣押了被告人张银树现金80000元及电脑等物品;

扣押了被告人焦胤侦现金16000元及电脑等物品;

扣押了被告人魏涛电脑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证人钱某、陆某、汤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金华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及材料,鉴别检验报告,浙江省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辨认笔录,现场检测(勘验)笔录、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情况说明,归案经过,被告人张银树、焦胤侦、魏涛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焦胤侦对销售数额提出的辩解,经查,公安机关从杭州支付宝公司调取的光盘资料中,提取出被告人焦胤侦的淘宝销售香烟记录,证实被告人焦胤侦在“烟斗的小店7”的网店销售金额188368元;

“烟波浩然”的网店销售金额305820元;

“直上云霄999”的网店销售金额69568元;

“大城小爱369”的网店销售金额5660.2元。

被告人焦胤侦在上述四个网店共计销售卷烟金额计人民币569416.20元,扣除20%左右系自刷信誉而虚增的金额外,其实际销售卷烟金额40多万元。

故被告人焦胤侦提出其实际销售假烟的数额只有十几万元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银树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被告人焦胤侦、魏涛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销售金额二十五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支持。

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采纳二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银树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

二、被告人焦胤侦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3月22日止)。

三、被告人魏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5月9日止)。

四、扣押的假冒伪劣卷烟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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