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联天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里河村。
法定代表人刘辛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美联天地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恒昊玻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