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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号
案件名称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6号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明路。

委托代理人陈宸,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来国。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海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国泰星云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即使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亦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本案案由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原告以《项目保密协议》作为起诉依据,该协议第5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无法协商解决,应提交上海市杨浦区仲裁或上海市杨浦区法院”,本院认为,由于上述条款关于仲裁的约定不明,且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对于专利纠纷亦无管辖权,因此,该协议中原、被告关于选择管辖的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本案被告的申请,本案应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胡 宓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申静芬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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