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知初字第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
委托代理人黄长虹。
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东。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慧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