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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又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7号
案件名称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又胜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田又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梅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田又胜,身份信息不详,系武汉市江岸区鑫鹏副食店业主。

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又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

2014年2月20日,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田又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湖北白云边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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