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桂华,系怀化市河西珍珠岛电器经营者。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桂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向 武审 判 员 胡海雄代理审判员 杨立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云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