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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义与董长占侵害实用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济民三初字第1117号
案件名称张传义与董长占侵害实用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传义,董长占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1117号原告张传义,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柱,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占,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鲁权屯兴达空调通风设备加工处经营者,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义与被告董长占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传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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