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1117号原告张传义,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存柱,山东益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长占,男,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系鲁权屯兴达空调通风设备加工处经营者,住山东省武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义与被告董长占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传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