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文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观华,系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寿光市上口盈达供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
被告:寿光市上口盈达供销有限公司盛宜祥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政府驻地。
负责人:单振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上口盈达供销有限公司、被告寿光市上口盈达供销有限公司盛宜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