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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丰刑初字第338号
案件名称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男,1979年12月11日。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辛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8月间,被告人孙×伙同朱×(已判刑)等人,在本市丰台区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摊位内,销售明知是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及“梅兰日兰”品牌的开关、插座,并租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仓库两处、本市丰台区望园路瓷砖市场仓库一处用于存放货物。

2012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新发地派出所将该摊位查获,从摊位及库房内起获尚未销售的“西门子”、“TCL”、“施耐德”及“梅兰日兰”等品牌的开关、插座共计528箱。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及梅兰日兰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被告人孙×于2013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报告书、破案报告及其他书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起,被告人孙×伙同朱×(已判刑)在本市丰台区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销售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梅兰日兰等品牌的开关、插座,后于2010年起先后雇佣傅×、王×、刘×、刘某(后四人均已判刑)等人为员工,继续销售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梅兰日兰品牌的开关、插座,并租用本市丰台区小井村仓库两处、本市丰台区望园路瓷砖市场仓库一处。

2012年8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查获,民警当场起获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梅兰日兰品牌开关、插座共计528箱。

经鉴定,假施耐德牌接线面板3500个,共价值人民币10500元;

假梅兰日兰牌接线面板100个,共价值人民币350元;

假TCL牌各种型号系列插座、开关5200个,共价值人民币12090元;

假西门子牌各种型号系列插座、开关43600个,共价值人民币169730元。

上述物品市场价格共为人民币192670元。

被告人孙×于2013年1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来北京后在丰台区兴隆灯具城卖假开关,工商罚了我之后,我和朋友回老家干其他生意,我媳妇朱×还在兴隆灯具城做生意。

我在北京时,到我媳妇的摊位帮忙,或者帮助开库房、发工资和工人说送货什么的。

开关有西门子什么的,我觉得是假的,因为我们以前就卖过假的,也没听朱×说进过真牌子的货。

2、案犯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08年我跟着我老公孙×在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开设北京福来诺电器开关经营部,经营项目是零售灯具、电器设备、五金家电。

去年送货员兼司机王×说办理暂住证,把他的身份证交给了我老公,我老公就把法定代表人变成了王×。

我不知道王×知不知道这件事,但实际上是我老公和我进行经营。

我们经营西门子商标的面板开关、TCL牌面板开关和施耐德牌面板开关、松下牌面板开关和梅兰日兰牌面板开关。

西门子、施耐德、TCL的面板开关都是假货,其他是真的正品货。

2008年8月我和老公开这家店时,没多长时间,就来了一个姓张的男子,自称是香港西门子公司的员工,向我推销西门子牌的开关。

他说是正品,保证质量。

他说厂址在浙江温州,没说具体地址,也不让我们去厂里。

我就开始卖,卖得还挺好的,就陆续进货。

2009年工商局的人员查抄了西门子开关,说是假的,对我进行了处罚。

后来姓张的男子又来了,说开关是真的,并把工商局罚我的钱给了我,我就继续在他那里进货并销售。

2011年二三月份,工商局又查抄了西门子开关,罚了我十几万块钱。

之后我找姓张的男子想把剩下的退了,但他一直没出现,我为了挣钱,就又开始摆在门市里销售。

我先后进了大约10万块钱的货,进面板开关的是单价1.3元,我对外批发3元或4元。

我从施耐德总共进了3万块钱的货,面板开关进货单价是1.3元,我卖2.8元,也是一名男业务员主动找上门来推销的。

我进冒牌TCL面板开关4万余元,单价是1.3元,我对外批发最高3.5元。

假冒西门子面板开关大概售出2万余箱,销售额7万余元,除去进价,获利4.4万元左右。

假冒TCL面板开关大概售出50余箱,销售额15000余元,除去进价,总获利8000元左右。

假冒施耐德面板开关卖的最少,总共卖了100来个。

我销售冒牌的西门子、施耐德、TCL面板开关的总利润大概52000元。

我经营部有三处库房,其中两个库房在丰台区小井村出租房,其中一处为半地下室库房,是最近租用的,另一处在丰台区七里庄(陶瓷一条街)的出租房,好像都没有具体门牌号码。

库房有假冒西门子商标、假冒TCL牌和假冒施耐德的面板开关,但每个假冒品牌的具体数量我不知道,我主要负责在店铺里销售货物,库房主要由我老公管,库房钥匙都在我老公身上带着,我去库房去得少,具体数量我不清楚。

这些库房内所放的货物都是我们店里的。

扣押清单上写四个品牌一共52400个开关插座的数量我不认可,没有那么多。

我们经营部一共七个人,有我老公孙×和我,员工有刘×、刘某、王×、傅×,还有一个小姑娘十天前辞职了。

我老公孙×负责店铺全面经营管理,员工的开支由他负责。

王×是司机兼业务员,负责开小货车给客户送货并收回货款。

刘某、刘×是搬运工,负责把货物从库房运到门市出售。

傅×是业务员。

我们经营部的人都知道经营的是假冒品牌的商品。

3、案犯刘×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1年8月,我经人介绍到兴隆灯饰城打工,我们的摊位是3厅6号,老板是孙×。

我的工作在库房,就是进货以后,把货搬到库房,需要出货的时候,让我按照出货单把货配好,等着人送到门市,如果没人的话我去送。

公司的名称是北京福来诺,法定代表人写的是王×,实际经营者是孙×和朱×夫妻。

我们经营部经营假冒西门子商标的面板开关、假冒TCL牌的面板开关、假冒施耐德的面板开关、假冒松下牌的面板开关和假冒梅兰日兰牌的面板开关。

刚上班的时候,以为都是真的。

我到经营部打工不久,老板孙×告诉我西门子牌是假货,别的没说,但我知道别的品牌商品都不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而且销售价格比较低,所以都是假货。

我去给门市送货时,也听见过有人聊天说这个灯饰城里西门子开关都是假的。

我们经营部的人员都知道经营的是假冒品牌的商品。

我们老板是孙×,我不知道他平时干什么,他很少在门市也很少去库房。

老板娘是朱×,她负责门市的日常管理经营。

我们单位有两个库房,刘某和我都是搬运工,把货搬到仓库,然后按需要配货,我们两个谁有时间谁就往门市送货。

傅×具体工作是什么我不知道,有时往库房送送货单什么的,然后就走了。

王×是司机,负责往市场外送货。

刘某是2011年9月来的。

傅×是什么时间来的我不知道。

王×比我去得早。

4、案犯刘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1年9月,我到兴隆灯饰城找工作。

一家门市招男工,当时是老板娘朱×接待的我,然后就让一个小女孩把我领到库房,这个小女孩现在已经辞职不干了。

我到库房以后,老板孙×就让我在库房工作,内容就是整理货物,货来的时候接货,把货搬到库房,如果门市有需要的话,把货送到门市。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实际经营者是老板孙×和老板娘朱×。

老板孙×负责谈客户;

老板娘朱×负责门市的日常管理经营;

我和刘×都是搬运工,负责把进的货搬到仓库,然后按需要配货,两个人谁有时间谁就往门市送货;

傅×是业务员,他一般从库房把货拉出来,然后拉其他市场去卖;

王×是司机,负责往市场外送货。

我来的时候,他们都已经来了。

我们门市卖的开关有西门子、TCL、施耐德和梅兰日兰,其他记不清了。

2012年四五月份,我去门市送货,有其他摊位的人跟我聊天,说我们卖的西门子开关全是假的。

我当时也不确定是不是假的,老板也没跟我说过。

我们单位有两个库房,小井一个,七里庄一个,后来七里庄的库房没了,我们又在小井租了一个平房当库房。

5、案犯王×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1年5月,我到兴隆灯饰城找活干,正好一个门面招司机,当时是老板孙×接待的我,让我当司机,负责往门市送货或拉货给客户送过去。

我就一直负责送货,直到被抓获。

我们公司的名称是北京福来诺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写的是我,但我不是公司的负责人。

2011年6月份,因为我小孩需要打疫苗,所以我就让我老板孙×给我办暂住证,我把我的身份证给了孙×,他用我的名字办营业执照我根本不知道。

没人告诉我,我也很少去店面,我也没有看到。

我们门市卖的开关牌子有TCL、施耐德、西门子、梅兰日兰和松惠。

2012年3月,我知道我们卖的TCL牌、施耐德牌、西门子商标的面板开关都是假货,因为丰台工商部门去玉泉营灯具市场查获了香港西门子、TCL、施耐德等面板开关是假货,这些假货开关与我们店铺对外销售的面板开关无异,所以我就知道我们的也是假货。

还有,我负责收客户的订货款项,从收货款上也能充分体现出来,正常的西门子普通面板开关单价是7元至8元,我们的单价是3元至4元。

我们经营部的人员都知道经营的是假冒品牌的商品。

我们单位除了店面储存了部分假冒产品,还有三处库房,其中两个在丰台区小井村,另一处在七里庄。

我们老板是孙×,很少在门市里,一般都在外边呆着,也不知道干什么;

老板娘是朱×,负责门市的日常管理经营;

刘×、刘某负责配货,老板要拿什么货,他们就在库房配货,没事的时候整理库房,门市有要货的时候就往门市送货;

傅×是库房搬运工和业务员,有时我不在的时候,他替我送货,没事时也在库房呆着,跟刘×、刘某干一样的活。

还有一个店里的推销小妹,几天前请假回家了。

刘×是2011年8月来的,刘某是2011年9月来的,傅×是2010年底来的。

6、案犯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2010年9月开始给孙×、朱×夫妇打工,干了两个月,就回老家了。

2011年2月,我从老家回来,又继续在孙×店面上班,主要负责装卸货物,偶尔也给开开出货单或开开车,一直到被抓。

我第一次去公司的时候,刘×、王×都已经在那里上班了。

刘某是工商局查抄之后才去的公司,工商局查抄的时候刘×、王×全在。

我们门市卖的开关有西门子、TCL、施耐德、梅兰日兰,其他记不清了。

2011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工商到我们门市和仓库查抄了西门子牌的开关,那时候就知道西门子牌的开关是假的。

后来公司没有继续进货,继续销售工商查抄剩下的一些散品。

我就是为了打工挣钱,工资待遇也不低,我看老板没什么事,罚钱也没有罚我的钱,就继续在那里干了。

我们单位有两个库房,小井一个,七里庄一个,后来七里庄的库房没了,又在小井租了一个平房当库房,正在把七里庄的货往后来租的小井库房搬的时候,我被民警抓获了。

老板是孙×,全面经营;

老板娘是朱×,负责门市的日常管理经营;

刘某和刘×都是搬运工,负责把进的货搬到仓库,按需要配货,他们两个谁有时间谁就往门市送货,我们要送的货也是他们两个准备的;

王×是司机,负责给市场外的客户送货。

7、证人兰×的证言:我是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维权部主办,主要负责对中国市场内存在的我公司被假冒的产品进行巡查、检验。

2012年8月10日,我公司接到匿名电话,举报在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有人卖假TCL牌的开关和插座,我就到那里核实该情况。

到了以后,我看到那家店里的展板上有TCL牌的开关、插座在展示,还有人向我推销,并拿出实物向我展示。

这些开关、插座都是假冒产品,离开那里以后,我就到新发地派出所报案了。

我在店里主要看的是我公司产品,其他的还有西门子、施耐德等牌子的开关、插座,还有一些灯具。

店内所卖TCL牌开关有KG31/1/2BY型、KG32/1/2CY型等,插座有KG426/10USL型、KGT01型、KGC01型等,都是白色的。

具体有多少我不清楚,向我推销的人只拿出了四五种产品向我展示。

该店卖的KG31/1/2BY型开关要价6元一个,KG32/1/2CY型开关要价9元一个,KG426/10USL型插座要价8元一个,KGT01型插座要价10元一个,KGC01型插座要价12元一个。

我公司KG31/1/2BY型开关要价12元一个,KG32/1/2CY型开关要价15元一个,KG426/10USL型插座要价15元一个,KGT01型插座要价20元一个,KGC01型插座要价35元一个。

向我推销的人是一名中年女子,大约30多岁,身高1.60米左右,体态较瘦,中长发。

辨认笔录:2012年8月10日,在新发地派出所,兰×对不同女子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5号女子(朱×)就是在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店内批发销售冒牌TCL面板开关的女子。

8、证人任×的证言:我是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商标部职员,主要负责对中国华北地区商标侵权情况的调查。

TCL公司和西门子公司都授权、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对他们公司商标被侵权的情况进行调查。

2011年11月15日,我在兴隆灯饰批发市场走访时,发现306号内有假冒TCL和西门子牌的开关插座出售,我就对这家摊位的销售和储存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过调查,至2012年8月10日为止,我发现该摊位大量销售假冒TCL和西门子牌的开关、插座,并发现了其储存假冒TCL和西门子牌开关、插座的三座仓库,于是我就到新发地派出所报案了。

我在店里主要看的是TCL和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还有施耐德等牌子的开关、插座,还有一些灯具。

该店所卖开关、插座都是白色的,上面都印着“TCL”、“SIEMENS”等商标。

价值最低的要5元左右,最高的要50元左右。

储存假冒TCL和西门子牌开关、插座的仓库在丰台区小井村有两处,在丰台区望园路瓷砖市场有一处。

该店及仓库涉及假冒TCL和西门子牌的开关、插座总共有500余箱,我只记得其中有100余箱是西门子远景系列的开关插座,每箱都装有100个开关或插座,其他的我记不清了。

向我推销的人是一名中年女子,大约30多岁,身高1.60米左右,体态较瘦,中长发。

辨认笔录:2012年8月10日,在新发地派出所,任×对不同女子正面免冠照片12张进行辨认,指出照片中10号女子(朱×)就是在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店内批发销售冒牌西门子面板开关的女子。

9、证人宋×的证言:我在丰台区小井村的地下室出租过给一个叫朱×的女子,她是在丰台路口卖开关的,租地下室卖开关货物用。

租给她第五天公安局就把她抓了,把她的货也都扣走了。

地下室之前空闲了一年多,朱×租时房子里面什么都没有。

10、证人高×(新发地派出所民警)的证言、说明:2012年8月10日,我全程参与了朱×仓库的搜查及扣押。

扣押清单上的物品都是现场扣押的,朱×拒绝在扣押单上签字,她说很多货物是真的,如果签了字就等于承认扣押的都是假货,所以她拒绝签字,我们也在扣押单下方写明了。

我从小使用是高东这个名字,在办身份证时,派出所把东写成了冬,我平时习惯写高东,高东和高×都是我。

11、证人李×(新发地派出所民警)的证言:2012年8月10日,我参与了朱×所租的仓库搜查及扣押。

扣押清单上的物品都是现场扣押的,朱×说很多货物都是真的,如果签字了就等于承认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都是假货,所以她不在扣押单上签字,我们也在扣押单下方注明了。

12、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丰价(刑鉴)字2013第359号北京市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假施耐德牌接线面板3500个,共价值人民币10500元;

假梅兰日兰牌接线面板100个,共价值人民币350元;

假TCL牌各种型号系列插座、开关5200个,共价值人民币12090元;

假西门子牌各种型号系列插座、开关43600个,共价值人民币169730元。

鉴定标的市场价格共为人民币192670元。

1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附现场照片、朱×指认所属库房照片):2012年8月10日19时10分至19时30分,侦查人员李×、高东在见证人梁×的见证下,对北京市丰台区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进行搜查,查出施耐德接线面板5箱(500个)、梅兰日兰5箱(100个)、西门子开关4箱(400个)。

被搜查人朱×拒绝签字。

2012年8月10日19时50分至20时10分,侦查人员李×、高东在见证人梁×的见证下,对朱×在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内的半地下仓库进行搜查,查出假冒西门子牌五孔插座开关共计100箱(10000个),已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被搜查人朱×拒绝签字。

2012年8月10日20时20分至20时30分,侦查人员李×、高东在见证人梁×的见证下,对朱×在北京市丰台区小井村内的仓库进行搜查,查出施耐德接线面板27箱(2700个);

西门子单向开关75箱(7500个)、双向开关21箱(2100个)、三开开关7箱(700个)、四开开关17箱(1700个)、三孔插座65箱(6500个)、五孔插座35箱(3500个)、电话插座33箱(3300个)、电视插座32箱(3200个)、空白面板15箱(1500个)、插座防水盒17箱(1700个)、西门子地插10箱(1000个);

TCL二三连体插座15箱(K4系列,1500个)、一位电话插座1箱(K4系列,100个)、一位电脑插座2箱(K4系列,200个)、一位电视插座1箱(K4系列,100个)、K5系列插座14箱(1400个)、A6系列5箱(500个)及美仑山系列14箱(1400个)。

被搜查人朱×拒绝签字。

2012年8月10日20时35分至20时40分,侦查人员李×、高东在见证人梁×的见证下,对朱×在北京市丰台区望园路瓷砖市场的仓库进行搜查,查出施耐德面板插座3箱(300个)、西门子插座5箱(500个)。

被搜查人朱×拒绝签字。

14、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新发地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民警在朱×摊位、仓库查获的大量假冒产品,已由被侵权公司(西门子、施耐德、TCL)拉走鉴定,涉案物品存放在所属公司的仓库内。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民警多次至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询问本案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一事,价格认证员答复,此案系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其依据相关法律出具。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经与新发地派出所侦查员联系,答复此案扣押的涉案开关无数量问题,扣押物品系侦查员逐一清点登记,且均由专业机关进行鉴定。

1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8月10日新发地派出所现场提取并扣押本案涉案开关插座,朱×拒绝签字。

16、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8月16日出具的鉴定书、价格清单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于2012年8月10日在丰台兴隆市场由孙×、朱×夫妇经营的3厅6号店铺及库房查扣的西门子系列开关插座产品,经在公安部门存放扣押物品的仓库清点出共计436箱侵权产品。

经鉴定,孙×、朱×夫妇销售假冒的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开关插座产品,按西门子同类正品市场价格计算,货值估算为1345200元人民币。

附: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西门子远景系列开关插座价格清单复印件。

17、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2012年8月19日出具的TCL-罗格朗国际电工产品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经对不同系列的开关、插座52箱进行拆解分析、对比鉴定,该批次产品属于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合计市值86150元。

18、温州圣哲知识产权有限公司2012年8月16日出具的鉴定书、价格证明证实:受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对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在孙×、朱×夫妻经营店及仓库内查扣的涉及“施耐德”、“梅兰日兰”商标的商品共40箱进行了鉴定,我公司认定上述商品是假冒委托人“施耐德”、“梅兰日兰”注册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销售价格共计人民币48800元。

附:施耐德、梅兰日兰的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9、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实北京西门松惠电器经营部的经营者为孙×,经营场所为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兴隆灯饰批发市场特1号),有效期自2007年8月4日至2011年8月3日;

北京福来诺电器开关经营部的经营者为王×,经营场所为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号(兴隆灯饰批发市场306号),有效期自2011年6月29日至2015年6月28日。

20、被告人孙×提交的假冒西门子、TCL、施耐德、梅兰日兰品牌开关、插座的送货、进货单据。

21、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丰台分局民警得知在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朱×的丈夫孙×为其聘请了律师。

2013年1月15日,在丰台法院朱×案件开庭审理时,民警前往丰台法院将孙×抓获到案。

22、本院(2013)丰刑初字第186、184、185、18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朱×、王×、傅×及刘×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23、被告人孙×的身份证明:证实孙×的自然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的内容真实有效,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并雇用他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孙×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履行罚金刑,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被告人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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