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港澳电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岫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逸博AnthonyCraigBlack。
委托代理人:邓晓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法律规定可由侵权地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规定本案必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依照立法技术的解释,应选择法律条文中表述在前的侵权行为地管辖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