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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港澳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
案件名称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广州港澳电梯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港澳电梯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港澳电梯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岫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腾逸博AnthonyCraigBlack。

委托代理人:邓晓霞,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3)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法律规定可由侵权地广州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规定本案必须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依照立法技术的解释,应选择法律条文中表述在前的侵权行为地管辖管辖,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侵权纠纷,依法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现上诉人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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