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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乐乐与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91号
案件名称严乐乐与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严乐乐,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严乐乐,男。

委托代理人:赵振清,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庙边王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余华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竹林,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勇,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乐乐诉被告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严乐乐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严乐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乐乐撤回对东莞市优踏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40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204元,由严乐乐负担,另退回严乐乐人民币1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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