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4)台黄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华平。
2013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华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项淑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华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华平在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左任新村借用一民宅生产黑发霜,未经商标所有人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许可,在自产的黑发霜上使用“春蕾”牌注册商标,其生产的假冒“春蕾”牌注册商标的黑发霜销售给张某50箱共计20000件,销售金额6000元。
2013年6月17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在台���市黄岩区院桥镇左任新村被告人王华平生产作坊内查获假冒“春蕾”牌注册商标的黑发霜1800件,另查获“春蕾”牌黑发霜包装盒等物。
另查明,2013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华平到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华平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华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张某、胡某、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的涉嫌假冒的“春蕾”牌商标、商标的详细信息、核准商标转让证明、有关黄岩城关镇城中化工厂的几项决议、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春蕾”牌商标、浙江黄岩金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自首意见书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退赃凭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华平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华平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扣押在案的假冒“春蕾”牌注册商标的黑发霜及包装盒等物品,依法应予没收。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华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在判决之日缴纳)。
二、被告人王��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假冒“春蕾”牌注册商标的黑发霜一千八百件及包装盒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