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焦民三初字第56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号*层4A-3。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春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腾飞眼镜店。
住所地:焦作市民主南路**号。
负责人蒋依国,经理。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腾飞眼镜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计取为64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