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6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冠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新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文峰,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少藩,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中路**号溪景苑帝景阁****房。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冠迪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冠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少藩以及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晶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96、7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本案被告晶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305室,上述地址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故原审法院依法对两案有管辖权。
冠迪公司请求将两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冠迪公司对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冠迪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两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事实和理由是:陈少藩指控京东公司、晶东公司的是销售行为,两案发生的销售行为是通过网络平台发生的,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两名被告是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情况下,而涉嫌侵权产品直接指向的是冠迪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两应由冠迪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陈少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两案被告晶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拥有管辖权。
京东公司、晶东公司作为陈少藩提起两案诉讼的明确被告,是否直接参与侵权的问题,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案不作审查。
虽然冠迪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两案也享有管辖权,但陈少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两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冠迪公司上诉请求裁定将两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冠迪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