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32147号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号自编24号(C6)。
法定代表人:金福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慧敏、曾祥明,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海丽,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指控被告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懒懒喵正品代购999”的网络店铺,该店铺销售的商品、商品标签、吊牌、领标,及包装、网页宣传中使用了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MO&CO”注册商标,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物品、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
经向原告了解,原告表示其不清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不包括原告住所地法院。
现原告表示其不清楚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权审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即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对本案并未应诉答辩,本案又未经管辖异议程序,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
因此本案应依法移送至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