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646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幸幸,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庄购物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街289号。
负责人:刘辉。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东。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益庄购物中心、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