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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济南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523号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岳西路交口华地学府名都17幢401。

法定代表人:焦其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5、7、9号7-1807。

法定代表人:王玉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淘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合肥迪视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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