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冀01知民初1382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2号厂房3层,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素尔日用品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2号棉二小区16号楼2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史素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素尔日用品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