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5民初5682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雅丽,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东路13号楼一层13-2内01号。
法定代表人:汪东升。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北京美栗动人干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