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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公司与汪笑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13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公司与汪笑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汪笑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3知民初18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伟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笑奥,男,汉族,1995年8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笑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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