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4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博,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义春,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告佛山市城北综合批发市场物业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谢边第二工业区桂丹大道谢叠大桥侧,营业执照号440682000037290。
负责人杨基。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于同年2月25日以原告已与被告代义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城北综合批发市场物业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城北综合批发市场物业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