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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德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台三刑初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叶德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德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三刑初字第1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德庆。

2013年6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现在家。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0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德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4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珍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德庆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德庆在三门县海游文化路1号二楼生产服装,未经注册商标“THENORTHFACE”、“Columbia”所有人许可,在服装上使用与上述两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共生产“THENORTHFACE”成品软壳绒衣830件、成品绒衣500件,“Columbia”成品服装250件、半成品服装18件,非法经营数额达40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叶德庆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德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笔录及照片、注册商标信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委托保管书、扣押决定书、工商局调查报告、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德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德庆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德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THENORTHFACE”注册商标的成品软壳绒衣830件、成品绒衣500件,假冒“Columbia”注册商标的成品服装250件、半成品服装18件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三门县公安局负责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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