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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汪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汇刑初字第97号
案件名称杨某、汪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某,汪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汇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

辩护人邰超,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

辩护人袁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芳,女,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遵市汇检刑诉(2014)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夏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邰超、被告人汪某某及其辩护人袁河、熊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为偿还李某某合伙退伙欠款233,495元,与李某某达成以同等价值白酒折抵该笔欠款的协议。

后杨某找到陈某(另案处理)为其购买假冒白酒金质习酒30件、1988窖藏习酒25件。

陈某又找到被告人汪某某购买该批白酒。

汪某某随即找到严某某(另案处理)以假冒金质习酒40元/瓶、假冒1988窖藏习酒100元/瓶的价格,共计22,200元的金额购买该批白酒。

后汪某某又以假冒金质习酒80元/瓶、假冒1988窖藏习酒280元/瓶的价格,共计56,400元的金额通过陈某出售给杨某。

被告人杨某将购买的假冒白酒中20件假冒金质习酒以168元/瓶、25件假冒1988窖藏习酒以580元/瓶的价格,交给李某某冲抵偿还欠款10万余元。

将余下的10件假冒金质习酒以每瓶198元至200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商店里进行了销售。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杨某赃款人民币12,000元。

经贵州茅台集团习酒有限公司鉴定,该批白酒为假冒其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3年6月8日,被告人汪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汪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被告人供述辩解笔录、被害人陈述笔录、同案人供述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杨某之辩护人邰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提出杨某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案发后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平时表现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汪某某之辩护人袁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提出汪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获利不多,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社区愿意进行帮教,建议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汪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杨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认罪态度好。

汪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基层组织愿意对其进行帮教。

本院结合二被告人犯罪金额、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提出的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汪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本案赃款人民币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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