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塞拉.穆迪卜(SYLLAM0DIB0),男,马里国人,1976年1月5日生。
被执行人青岛英坤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莲岗,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塞拉.穆迪卜(SYLLAM0DIB0)与被执行人青岛英坤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知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青岛英坤工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塞拉.穆迪卜(SYLLAM0DIB0)于2013年12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4)青执字第39号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11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英坤工贸有限公司案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31517元,本案已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知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