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红霞、黄琦,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利峰,系常熟市招商城云光电器商店业主。
被告林秀吟,系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美佳信电器厂业主。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石利峰、林秀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4年2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利峰、林秀吟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浦智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