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广州市巴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郑贵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向红,系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了不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
法定代表人:黄汉文,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金健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沈本金,系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清征,广东金剑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广州市巴比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了不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健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200730314989.4)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2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巴比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62元,减半收取为4581元,由原告广州市巴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