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361号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江苏华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车邦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和平路3号1-3楼。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总经理。
被告昆山宝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环庆路1号6幢。
法定代表人魏文舁,总经理。
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车邦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宝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昆山圣田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