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84号原告:陈杰友。
委托代理人:梁平。
被告:郭良富。
委托代理人:翁霁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友与被告郭良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友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友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2元,减半收取4561元,由原告陈杰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