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4号原告:徐冬香。
委托代理人:李晔,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成银,浙江同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奔正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马屿镇湖头村。
法定代表人:许法利,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冬香诉被告瑞安市奔正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冬香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徐冬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