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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张喜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初字第13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静,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臣,男,住吉林省吉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喜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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