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5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志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光,系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美宝玩具精品店经营者,男,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车站东华村委会大埔村孙屋25号,经营场所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商贸广场一楼23号。
委托代理人:陈留明,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阳市淡水镇上塘石坑村市政府大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