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调林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边猛夫,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帆,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调林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调林日用品有限公司、青岛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