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德克萨斯州葡萄藤市360州立公路4550号100座。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平凡,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临泽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董事长。
被告苏州中天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西路111号城龙大厦1411室。
法定代表人方贤良,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林华,江苏名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匡克防护有限公司、苏州中天华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