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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国栋诉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
案件名称郑国栋诉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国栋,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原告郑国栋。

委托代理人赵耀荣,上海嘉之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刚。

委托代理人张敏,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栋与被告广州市海纳展览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国栋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国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国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3元,由原告郑国栋减半负担1,321.5元。

审 判 长  胡震远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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