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0号申请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维斌。
委托代理人刘永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础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反映被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制造、销售型号为CXW-200-X07A、CXW-200-X06D、CXW-200-J07A、CXW-200-J07D、CXW-200-J06A、CXW-200-J07H、CXW-200-X06E、CXW-200-X06F、CXW-200-J07C、CXW-230-J08B、CXW-230-X08A的吸油烟机总量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清单��财务账册。
申请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多环油烟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制造、销售型号为CXW-200-X07A、CXW-200-X06D、CXW-200-J07A、CXW-200-J07D、CXW-200-J06A、CXW-200-J07H、CXW-200-X06E、CXW-200-X06F、CXW-200-J07C、CXW-230-J08B、CXW-230-X08A的吸油烟机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入库单、出库单、库存清单等财务账册采取保全证据措施。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吴妮娜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书��员刘群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