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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温知初字第286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286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旭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超强。

被告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文克。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以下简称奥托恩姆公司)与被告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托恩姆公司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奥托恩姆公司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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