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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扬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扬仁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扬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耕。

委托代理人王健、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扬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与被告金扬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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