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明珍,女,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C.Carroll。
上诉人傅明珍因与被上诉人摩托罗拉商标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5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是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侵权行为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