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17号原告高林。
被告河北金谈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敬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诉被告河北金谈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北金谈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撤回对被告河北金谈固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高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