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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与林海滨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6454号
案件名称曹娟与林海滨等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娟;林海滨;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54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插画师,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海滨,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无业,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山南村C区。

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东三旗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山,男,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宝,男,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曹娟诉被告林海滨、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曹娟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娟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付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海滨、被告北京众鑫合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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