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2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耀池。
委托代理人:张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耀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