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0884号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昆,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联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号院*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宋宏,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联教育培训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京联教育培训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京联信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