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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川民终字第111号
案件名称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都上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川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沅江路13座。

法定代表人DavidC.Wang,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温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松,董事长。

原审被告成都上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沅江路13座。

法定代表人司军伟,董事长。

上诉人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成都上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2013)成民管初字第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成都索拉泰克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既非被告住所地,也非侵权行为地,故本案不在原审法院辖区。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成都松川雷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与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不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集中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五条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四川省成都市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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