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资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逮捕,2013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国君,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被逮捕,2013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蓬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刑诉(2013)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郭国君、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任仲传”牌风痛康膜(强力透骨膜)、“劲宏”牌金骨宝久痛康膜、一洗老苗汤、臻好大肚子茶、谷德宝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51万余元。
其中销售给肇某某(另案处理)的金额达6万余元,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的金额达60万余元,销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的金额达70万余元,销售给柯某某(另案处理)的金额达15万余元。
2012年3月至2012年年底期间,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任仲传”牌风痛康膜(强力透骨膜)、“劲宏”牌金骨宝久痛康膜、一洗老苗汤、臻好大肚子茶、谷德宝等产品,销售金额达102万余元。
其中销售给肇某某的金额达5万余元,销售给陈某某的金额达50万余元,销售给吴某某的金额达40万余元,销售给柯某某的金额达7万余元。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3年4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已退回违法所得138万元,被告人宋某某已退回违法所得27.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肇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柯某某、胡某某、孟某某、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义乌市浦江县粤发物流有限公司的物流收发清单、货物受理凭证、送货单,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的手机短信照片,现场照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佳信佰”的商标档案,湖南省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南佳信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的证明,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关于湖南佳信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获批生产“风痛康膜”、“强力透骨膜”产品的证明,相关注册商标申请书、许可使用声明及合同等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一洗”的商标档案,上海歌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将“一洗”商标用于“一洗老苗汤”产品的授权书,随州市万松堂康汇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老苗汤销售记录名单、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的“一洗”牌老苗汤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明及企业信息资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关于“臻好”、“劲宏”、“谷德宝”的商标档案,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关于公安机关扣押的“劲宏”牌金骨宝久痛康膜产品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明,银行卡流水账记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均成立。
被告人宋某某、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其均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均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均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均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
四、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限被告人郭某某、宋某某、王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按照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 潇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高国光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龙 韵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