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96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胡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
被告左仕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被告左仕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
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承担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