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34号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荣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鹏,江苏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诉讼代表人尹琦,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牟雁霞,该分公司人事主管。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常州蓝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