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334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佳信五金水暖件商行,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龙安路8号(后盐家居大世界内)。
经营者:疏信胜,男,1977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许晓付(被告的妻子),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后盐家居大世界佳信五金水暖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